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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搭天桥“云间”审刑案
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  www.xlsly.com 时间:2020-06-04 09:59:47 来源:小陇山林区法院 
 

——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结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
庭审现场
   近日,小陇山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。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200元。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承担生态修复补植费用2824元。
   经审理查明,2015年至2019年5月期间,被告人赵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多次进入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洮坪林场国有林区,用镢头盗挖地篷、卫矛、黄杨及其他灌木的树根200余株,用背篓背回家后,栽种在自家花盆里制成盆景,通过网络联系和邮寄方式售卖牟利,经群众举报后,被小陇山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。案发前,被告人赵某共出售盆景30余株,获利2000元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尚未出售的树根盆景172株,经当地价格部门认定,价值共计1715元。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盗窃罪,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。2020年4月27日被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,2020年5月14日被小陇山林区法院取保候审。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,自愿签署了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并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纳了生态恢复异地补植树木费用2824元。
   庭审当日,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,加之因被告人身体等原因,小陇山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被告人在其居住地通过云上法庭视频终端到庭受审。为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,麦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。
   小陇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进入国有林区盗掘树根,且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予以认定。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罚,真诚悔罪,自愿承担补植树木费用,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决定适用缓刑。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,对小陇山林区内生态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影响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,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   宣判后,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(文/图 魏正武/沈亚丽)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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